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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挑战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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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个情形就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不胜任为由辞退工伤职工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不能胜任的事实必须是员工不能胜任,不是用人单位乱编的理由,也不能单独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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