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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保鲜、抛光、着色、熏烤等加工处理和包装。从事餐饮、娱...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违法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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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和销毁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对于因标签、标志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并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确补救措施。
生鲜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经营生鲜食品的超市的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食品安全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查验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对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鲜食品,应当制止其销售、转移,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市场开办方在和生鲜食品经营方签订场地、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销售生鲜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四)建立生鲜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和赔付制度;(五)建立生鲜食品安全经营档案;(六)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隔区经营;(七)设立公示牌,定期公示市场内生鲜食品安全信息;(八)定期组织有关生鲜食品加工销售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者,餐饮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以及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等,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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