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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或贮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防潮、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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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或贮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防潮、防霉、通风干燥,食品应当分类存放;(三)定期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及时清洗,保持设备或者设施清洁、卫生;(四)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明显区别标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一是场所的大小和布局应当与其生产经营的规模相适应,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干净整洁。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食品安全。二是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的需要,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应当配备其他保证食品安全的设备或者设施,如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是要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还要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是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引起前道工序的原料、半成品污染后道工序的成品,防止食品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的交叉感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的物品,保证食品安全。五是在使用前,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干净,并进行消毒,消灭病原体,降低细菌数量,防止使用者互相传染,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对使用过的炊具、用具等应当及时清洗,保持清洁,防止病菌孳生。六是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食品,影响食品安全。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适的温度、湿度等环境下进行,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是直接入口的食品使用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应当无毒、清洁。八是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衣着整洁,在生产经营时,应当将手洗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手套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是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是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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