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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是什么

2022-03-08
果洛藏族自治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二)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应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三)在该幅土地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应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 (四)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第二十五条果洛州城镇国有土地在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未确定之前,根据各县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使用条件暂按分等定级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划分的土地等级标准,在我州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尚未制定之前,暂按以下标准收取费用: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最高出让年限,分别以商业30000元/亩、工业25000元/亩、住宅20000元/亩为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生态移民、农牧民进城、下岗职工、退休职工使用国有土地的原则上每户最高只审批35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其土地出让金按经营、住宅等不同用途分别以5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为标准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划拔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补交出让金,按标定地价40%的标准补交。 第二十九条根据果洛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投资者在自治州境内兴办企业,留地方部分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下列优惠: (一)凡在我州境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及其它公益事业;商贸(以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民贸、外贸企业),民族旅游方面的建设用地,一律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 (二)利用国有土地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在企业改革中兼并、联营,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 (三)使用国有荒山、荒坡、戈壁和荒漠进行开发、建设的,免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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