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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来中国投资的形式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有外商作为投资人并在中国...
(一)国外投资人单独或是与别的投资人一同在我国地区开设外国投资公司; (二)国外投资人获得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股份、资产市场份额或是别的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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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2、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有关企业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信息报告应说明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收购或竞标目标情况、对外工作和尽职调查情况、收购或竞标的基本方案和时间安排等。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企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一)国外投资人单独或是与别的投资人一同在我国地区开设外国投资公司; (二)国外投资人获得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股份、资产市场份额或是别的相近利益; (三)国外投资人单独或是与别的投资人一同在我国地区项目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是国务院规定的别的方法的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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