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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违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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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XXXX。电话:XXXXXX 被告:沈阳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XXX小区X号X单元X楼X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76576元; 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入住等费用1417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沈阳市XXX区XX镇开发了“XXXX”楼盘公开销售,200X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X号X单元X楼X号门市房,并于当日一次性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176576元,该门市房交付原告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维修基金4414元、契税7063元、物业费227元、水电费300元、采暖费1386元、有线电视初装费430元、垃圾清运费150元、办证工本费200元,共计14170元,现被告又将XXXXX的小区名称更改为SSSSSS继续销售,在原告与被告交涉房产如何办证的过程中,才意外得知,被告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至使原告无法办理权属证书,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法律规定,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特起诉来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沈阳市XX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根据《民法典》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十五条的规定,合同行为乃是债权行为,物权关系的成立与债权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合同的无效只与合同的订立是否有效。合同根据其订立的条件分为三种情形,有效,无效,效力待定。这三种情形都是关于订立合同时的效力瑕疵所导致的。
二手房屋销售合同无效,已交付的房屋,买方应返还给卖方。卖方还应返还买方已支付的房屋款项。二手房屋销售合同双方未履行的,不予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法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应当返还行为人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给予折扣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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