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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当向买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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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使用说明书是:说明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分(部件)的类型、性能和标准,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房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建设部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即“两证”制度,并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由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两证”。 那么,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销售新建商品房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二、《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证的法律性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验质量的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年采暖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四、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国家对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六、《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的监理单位,结构类型,装修、装饰注意事项,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安置的说明,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配电负荷,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另外,住宅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两书”以购买者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商不承担保修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收到开发商报送的齐全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向其发放该商品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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