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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
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的;(二)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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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的注销房地产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二)申请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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