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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设立地役权的合同。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及其转移、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领取登记证明,或者书面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的申请人原登记证明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出具收件,申请日为受理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尚未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申请登记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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