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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持批准证书、合同、章程、场地使用文件等,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股东姓名或名称等。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凭借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资企业即可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号、办理税务和财产登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但具备以下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后一类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备案。。
享受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第三十六条规定,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是用人单位超过了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期限支付工资,或者用人单位按时支付了工资,但是没有正当理由克扣、少发了工资都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 现在的用人单位基本上都是实行的“先上班后领薪”的制度,一般是在下个月支付本月的工资,发工资的时间则没有强制规定,有的是在每月上旬、有的在中旬,或者下旬。如果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时间,而是由用人单位来决定的话,即使是在月末最后一天才支付上个月的工资的,只要是足额的支付,就不是违法的。 举个简单例子来说明一下,如果甲公司与员工的合同上写明,每个月十号支付上个月的工资,那么如果公司本月十号没有支付上月工资,即使是在十一号发工资了,依然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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