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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特殊的岗位不一定是要适用8小时工作时间的,你说特殊情况是指不定时和综合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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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你这种情况违法,但是现实中很普遍。
没有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需要加班应当由劳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一般每天加班不超过1小时,最多不超过3小时。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不定时工作制,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需要支付3倍加班工资,平时加班以及双休日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2、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比如企业的高管、驾驶员、销售员等岗位就适合该工时制,他的特点就是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3、但是不定时工作制,不是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就生效的,用人单位必须到劳动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得到审批后才能实施; 4、对于不定时工作制,一般控制在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如果法定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工资标准的300%,双休日加班及日常加班,没有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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