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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2023-08-28
1、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官司中,通常情况下是一个原告告一个被告,但有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有两人或两人以上,这种情况称为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或共同应诉的人就叫做共同诉讼人。 2、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诉讼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或同一种类的,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和55条的规定,代表人诉讼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代表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方式。代表人诉讼须满足诉讼标的相同或同一种类的条件,具有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基本特征,但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又融合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是共同诉讼制度的延伸。代表人诉讼具体又可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在起诉时已确定原告人数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4、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则有以下特征: (1)起诉时原告人数尚不能确定,由法院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2)诉讼代表人由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推选不出的由法院与登记的权利人协商决定; (3)法院判决及于已登记的原告,判决对未参加登记但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的权利人具有预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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