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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个人诉讼的区别

2022-06-17 347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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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个人诉讼的区别如下: 1、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是因为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股东起诉公司的利益。股东直接诉讼是因为股东个人权利受到侵犯,股东起诉纯粹是为了自身利益; 2、对原告诉讼资格的要求不同。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要求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单独持有公司1%的股份,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中对股东原告资格没有上述要求; 3、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股东直接诉讼中的原告是股东,被告只能是股东所在的公司; 4、诉讼法律后果不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只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法院判决对原告、被告、公司等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是直接的,最终的受益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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