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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个人诉讼的区别

2021-10-27
1、产生原因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公司性权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时,才可以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的起因则是因为股东个人性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诉讼目的不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提起诉讼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是在间接维持自己的利益的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股东提起诉讼权的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公司整体的利益。3、诉讼被告不同。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犯股东利益的情况,即诉讼的被告只有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公司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果公司机关不能或怠慢行使,股东就以代表诉讼的形式提出。4、诉讼的归属不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只有形式意义上的诉讼权,实质上的诉讼权属于公司,即形式意义上的诉讼权与实质上的诉讼权相互分离。在股东直接诉讼中,所有利益和不利益都属于股东,不是持有股份的公司。5、诉讼程序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需要履行一定的前期程序——公司内部救济用尽,提起股东直接诉讼不需要履行该程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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