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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每人每天8-12元 其中,成都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12元; 关于具体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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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劳动法》对四川省高温补贴规定,在高温天气,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具体形式包括:调整工作时间,错开高温时段;工作场所安装空调、电扇;发放高温费;为员工提供饮品和药品等。在防暑降温上不许搞“双重标准”,只要单位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正式工、临时工应一视同仁。在露天工作或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免费为其提供卫生的清凉饮料,费用不应从工资中扣除,更不能折合现金冲抵高温津贴。
《四川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补贴,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2、用人单位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高温补贴。 3、如果劳动者高温补贴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4、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的处罚: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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