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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我国法律规定的八小时工作制规定不能全面打破工资制

2021-11-14
1994年《劳动法》对8小时工作制定了完整的规定,即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这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应参照8小时工时制度进行计算,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当然,如果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休息方式,但其他工作休息方式必须充分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8小时工作,即职工每周工作40小时。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主要是指在严重有害健康和劳动条件恶劣、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的情况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少于标准工作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周六周日为周休息日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相关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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