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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数因为项目不同,统筹地区不同区别,涉及到基数计算的一般为: 1、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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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缴费工资,所以您要注意公司给您缴费的数额是否与真实工资一致,如果少了,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你可以来电咨询,我会详细解答。
1.依据《工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限定,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通常来说,实践中,往往是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薪水的月薪水(含基本薪水、奖金和津补贴)计量其原薪水准则。 3.而《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中,所说的本人薪水,是指工伤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交费薪水。本人薪水高于兼顾地区工人薪水300%的,按照兼顾地区职薪水的300%计量;本人薪水低于兼顾地区职薪水60%的,按照兼顾地区职薪水的60%计量。 4.所以说两者不是一个概念,停工留薪期是工伤工人的事实上薪水而后者是工伤工人的交费薪水! 5.有什么不明白的,能够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询问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1.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发放标准依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从2017年7月1日起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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