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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应当自成立后5日内将公司开始清算程序的情况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是指外国保险公司持续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外国保险公司吸收合并其他机构或者与其他机构合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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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该申请人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保险机构是否符合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二)是否同意该申请人的申请;(三)在有关主管当局出具意见之日的前3年,该申请人受处罚的记录。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外,《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所称中国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或者企业,商业银行、证券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定的外资企业除外;(二)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会批准;(三)经营状况良好,且申请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为盈利;(四)以自有资金出资,来源合法。
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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