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从有关资料送达中国保监会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文件不全、需要补交资料的,期限应当从申请人的补交资料送达中国保监会...
《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所称法定验资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拟设外国保险公司分的总经理。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是指由外国保险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明确记载被授权人的权限范围。
《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所称拟设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89人已浏览
420人已浏览
872人已浏览
8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