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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是指外国保险公司持续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外国保险公司吸收合并其他机构或者与其他机构合并设...
《条例》和本细则要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的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真实有效:(一)(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二)对拟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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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后方可营业。
清算组应当在每月10号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债务清偿、资产处置等最新情况报告。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报纸,是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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