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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的缴费对象做了明确规定: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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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门诊村卫生室和村中心卫生室就诊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镇卫生院就诊40%,每次就诊处方检查费和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二级医院就诊30%,每次就诊处方检查费和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三级医院就诊20%,每次就诊处方检查费和手术费限额50元住院清算范围: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照片、检查、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检查费限额为200元的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按1000元清算)。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大病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一次或全年累计应报告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免责自行诊察(未指定医院诊察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行购买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清算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门诊治疗费、诊察费、住院费、伙食费、陪伴费、营养费、输血费(除家庭储血者外,按有关规定清算)、冷暖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的交通事故、吵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矫正、整形、镶嵌、假肢、脏器移植、指定手术费、会诊费等城镇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二次以上住院的,按规定转院或再次入院的标准补充差额。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年满70岁以上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了符合结算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的支付标准为650元,结算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的二级医院的支付标准为300元,结算比例为60%的一级医院不设置支付标准,结算比例为65%。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了符合结算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的支付标准为659元,结算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的二级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为300元,结算比例为55%的一级医院不设置支付标准,结算比例为60%。
参保职工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其待遇支付不设起付线;在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线标准由原来的40元降低为每次30元。一档普通门诊费用报销限额由原来的60元提高到80元;二档缴费的仍为200元。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简单来说,参保人员在在职缴费期间缴费时间越长、缴费越多,那么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这充分体现了个人享受的权利与其应尽的义务成正比,即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根据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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