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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是权利人的权利的执行吗

2021-11-21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的利益中受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预付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直接承担。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债权人的债权的,超出部分的,债权人无权代表债务人行使; 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的,债权人无权要求不足部分  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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