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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叙述,个人认为你们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
详细可联系我,房主如果选定的为有相关资质的建设机构,不承担选任过失责任。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区别很大。曾在法院工作多年有类似案例经过。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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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指承揽人(乙)按照定做人(甲)要求完成一项工作,定作人根据承揽人完成工作的成果、效果支付钱款,双方间属平等关系,不存在指挥服从关系。而且,承揽人工作有独立性、技术性,不单是劳动力付出!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定作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承揽人受到伤害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因有某危险的告知义务,而未进行提示!
你和小刘属于加工承揽关系,你是定做人,小刘是承揽人,他的工人发生了伤亡,应该由承揽人即小刘承担赔偿责任,你没有赔偿的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伤一般都能确认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能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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