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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要说明一下的是,一直到今年快要拆房的时候我才知道,这个男的其实是"黄队长"的老公,他在合同上和收条上的签名都是签的他老婆的名字,他老婆是这个队上管财会的。以前队上与我姐姐签的合同上的名字也是他代签他老婆的名字。这样等于出面的是他,但所有证据上的签名都是他的老婆的名字。请问这种丈夫代妻子签的合同和收条有效吗?
一、根据你叙说的情况,大致是你丈夫“冒用你本人的名字”签字,如果是这样,你丈夫并非以代理人的身份签字,因此也不存在什么代理或表见代理的问题。如果是这种情况,你又不想卖房子的话,可以考虑向工商或公安报案,也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无效合同。二、如果你丈夫是用其本人的名字签字,因为你丈夫与你的特殊关系,对方确实有理由相信你丈夫有代理权而构成表见代理。但表见代理是可以明确撤销的,应及时公开声明;只是如果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应由没有代理权的人负责。
妻子代替丈夫签的合同,如果丈夫追认了的,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 一、 二、三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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