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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 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4、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两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主张解除合同的效果并不可直接认定为违约责任的效果。如一方根本违约之后,守约方单方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已经经过,其解除权消灭,合同无从得以解除。此时,仅能主张违约责任,不得主张解除合同。可以看出违约责任具有独立的、不可被解除合同所吸收的地位。两者之间相互独立。
1、买卖合同解除后,如果因一方违约而解除的,合同有约定时,按合同约定赔偿利息,但赔偿利息不能超过合同订立时,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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