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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
1、国有企业改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须按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企业按职工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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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每月领取伤残津贴。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改发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计算的养老金高于伤残津贴时,由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计算的标准计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部分。
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时间,按照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工作不满一年也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那么应该补偿五个月的工资。 08年后按照工作满一年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那么到现在要接触劳动合同,应向你支付四个月工资,所以一共是九个月的工资。 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改制涉及的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不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似都未涉及到,但我认为实际上是有规定的.即所谓的身份置换实际上是原国营企业解除与职工存在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问题,身份置换补偿金实际上就是企业解除与职工存在的劳动关系而依法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正因如此,我认为在改制后的新企业工作后所主动辞职的职工,就不能享受改制前的企业应向职工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说法或者政策,是有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是不公无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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