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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
单位改制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是对单位解除合同,对员工的一种补偿。并非买断工龄。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补偿金额并不高。请您要了解这一点。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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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时间,按照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工作不满一年也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那么应该补偿五个月的工资。 08年后按照工作满一年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那么到现在要接触劳动合同,应向你支付四个月工资,所以一共是九个月的工资。 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改制涉及的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不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似都未涉及到,但我认为实际上是有规定的.即所谓的身份置换实际上是原国营企业解除与职工存在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问题,身份置换补偿金实际上就是企业解除与职工存在的劳动关系而依法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正因如此,我认为在改制后的新企业工作后所主动辞职的职工,就不能享受改制前的企业应向职工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说法或者政策,是有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是不公无理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4)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终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终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终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终止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按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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