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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可以主张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在深圳市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因工伤并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八级伤残的,按照以下标准和项目享受工伤待遇: 1、停工留薪待遇:享受原工资待遇(一般为12个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至24个月),标准为工伤前三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工资计算,由用人单位支付。 2、医疗费:符合社保要求的项目和标准的,全部由社保基金支付。 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深圳一般为每天50元。 4、护理费:每天50元。 5、安装假肢器具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计算,如果需更换的,计算至70周岁为止。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不足深圳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由社保金支付。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对受工伤八级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如果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4个月本人工资,由社保金支付。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本人工资(不足深圳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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