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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特点有哪些?

2025-02-09
刑事诉讼证据范围包括: 1. 物证,指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的证据; 2. 书证,指具有直接证明性、稳定性、物理性和思想性的证据; 3. 证人证言,包括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且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4. 被害人陈述,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6. 鉴定意见,指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7. 勘验、检查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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