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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25日。供暖期间,用户室内温度应为18℃±2℃,但不得低于16℃。在供热温度达标前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对于室温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按以下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如果供热温度等于14℃或高于14℃或低于16℃,退还热费的50%;如果供热温度低于14℃,热费将全额退还。
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25日。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应为18℃±2℃,但不得低于16℃。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等于14℃或者高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用户发现室内温度低于标准,可先向物业公司提出测温申请。供热企业测温,如用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且属供热企业责任的,供热企业向物业公司退还相应的热费,然后由物业公司向用户退还;属于物业公司责任的,由物业公司负责向用户退还相应的热费。不属于供热企业责任造成的用户采暖室温不合格,供热企业应向用户出具书面说明,并可根据用户要求协助采取改进措施,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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