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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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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方案,包括:(一)清算工作规程;(二)会议议事规则;(三)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四)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五)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制度等。上述清算工作方案报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1.公司印鉴: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章、法人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2.部门章:在公司内部使用,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行政印章,不具备对外法律效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一条清算组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对被申请人的接管工作。接管时应当制作移交清单、接管笔录,告知法律责任。接管工作完成后由清算组和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签名确认,并在被申请人营业场所公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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