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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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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否由股东会审议,要看情况。如果涉及到修改公司章程,则是由股东会审议;如果涉及到的是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机构的设置等事项,则是由董事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商务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本部门非本案承办人员中,指定5人以下(含五人)单数为听证员,并指定1名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或者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这时法院根据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可以指定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等人及利害关系人或其代表组成清算组,也可选派其工作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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