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不带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要求: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 2、不带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核准名称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名称登记的决定。申请名称登记,提交下列文件:(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2)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的文件;(3)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开业登记之前不得以该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1、不带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要求: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2、不带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签字、盖章;内含指定委托书等文件);(2)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外方公司的注册证明)材料若为外文,应附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1、不带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国家工商总局变更核准要求: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 2、不带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注册地工商局出具、注册地工商局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企业加盖公章); (3)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84人已浏览
79人已浏览
353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