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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中心向新员工发放《新员工报到工作单》,并按要求办理入职手续: --员工填写《应聘登记表》,并交验各种证件: 一寸免冠照片3张; 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复印件;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生提供学生证原件); 资历或资格证件原件; 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体检合格证明;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职位说明书; --建立员工档案、考勤卡; --介绍公司情况,引领新员工参观公司、介绍同事; --将新员工移交给用人部门; --OA网上发布加盟信息更新员工通讯录。 2、用人部门负责的工作 --负责安置座位,介绍并帮助熟悉工作环境; --制定专人作为新员工辅导员,介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为了使选举法在实施中能够更好地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选举实施细则。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地在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时需要注意的是: 1、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制定选举实施细则; 2、选举实施细则中的各项规定不得与选举法相违背; 3、选举实施细则制定后,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申报工伤注意如下: 1、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认为是工伤有提供这方面证据的义务)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项规定,申请人应提交: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二)(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是否为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单位负责举证)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四十四条“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3、有关证明文件的取得(1)受到暴力伤害的证明材料。 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公外出的证明材料。 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 (3)事故责任认定材料。 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 (4)因为公众利益受伤的证明材料。 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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