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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免费请吃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如何索赔?

2023-06-13
消费者可向餐馆提出索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经营行为,重点要看其是否“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而赠与行为明显特征是无偿性,受赠人无须付出任何代价或受到赠与人的控制,是没有营利性的。餐馆作为经营者虽然是免费吃请,但其吃请的目的是扩大餐馆的影响,是为以后从事营利性服务作的铺垫,也具备经营性质。消费者接受邀请,前来就餐,实际上是接受服务,处于消费者的地位,免费吃请也应当属于消费行为,尽管消费者没有花费金钱,但由于消费行为的多样性,并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规定只有花费了金钱才能成为消费者。餐馆向消费者发出免费吃请的邀请,消费者欣然接受邀请前去吃,表明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成立,因此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时消费者如果因免费吃喝而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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