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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已经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如何处理?

2022-03-28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工作一年四个月,就牵涉到劳动法新旧交替问题。你说合同签订到现在9个月,那就是今年三月单位与你补订的合同,你去年11月开始的工作,但是《劳动合同法》是今年1月1日施行,那你只能要求单位支付新法施行之日起至补订合同之日止这几个月的二倍工资。这是对单位不订劳动合同的惩罚,下面说解除合同的补偿问题。 2、如果单位因经营困难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程序办理,要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还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显然你单位没有做到这些,所以他是违法裁员,要给赔偿金;如果单位只裁了你一个,而你又无过错,他仍旧是违法解除合同,要给赔偿金。所以不论他是否是大裁员,他的做法都违法了,都要给你二倍工资的赔偿金,详见87条、46条。下面说说赔偿金的计算。 3、《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就是一年零四个月,但是又牵涉新旧法交替,可能只会给你算一年,就是一个月工资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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