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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错过了债权申报时间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所以债权人要申报债权还是应当在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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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结束前补充申报,清算组应当登记。 在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请债权。 债权人申请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手续。清算组应当登记债权。
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结束前补充申报,清算组应当登记。 在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请债权。债权人申请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手续。清算组应当登记债权。
1、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并且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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