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行使时应注意: 1、未经法院...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使代位权会的后果: 1、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由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2、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一、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债权人代位行使时要注意什么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2、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也不是毫无限制的。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4、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人的处分权的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对于被代位行使的权利,债务人的处分权能便因此而受限制,但对于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债务人仍有处分的权能。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2、时效的中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一方面可以发生债权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发生债务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3.效果的归属理论上认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地归属于债务人,即使在债权人受领交付场合,也须作为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清偿,而不能将它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 4、费用的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所谓必要费用,可包括代理费、差旅费等。另外依司法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在债权人代位属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进行保全的场合,此种费用偿还请求权可以作为共益费用,在债务人的总财产上具有优先受偿权;在代位债权人受领标的物并因保管而支出费用场合,对于该费用偿还请求权,还可以在标的物上发生留置权。而在债权人事实上优先受偿场合,其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则不再构成共益费用,因而不应当再发生上述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1人已浏览
114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1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