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 2、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 2、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受到以下几点限制: 1、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则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2、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处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故意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第三人就没有撤销权,而且根据《民法典》第六十六条规定,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由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撤销的内容原则上须及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不能撤销对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许第三人只撤销其义务部分保留其权利部分,但如果行为内容是相互独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销权。 4、撤销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无权代理人进行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同样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销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应以具体情况而定。5、撤销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六十六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关于第三人撤销权的具体情形以及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5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252人已浏览
19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