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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因此如果你和集团公司签订的事劳务派遣合同,由于该集团公司没有劳务派遣的资质,因此双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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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养老保险金或者退休金,尽管年龄达到劳动年龄上限,也应当以劳动关系处理,但是,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认定不一。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关键。而应当从以下几点来判断: 一、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二、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二者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三、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情节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规律。 四、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适用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时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来调查解决。
东莞时间网讯在单位工作几年被解职后,雷某和王某以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名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称公司不与其签合同,并索赔。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最后其诉讼请求还是全部被驳回。王某和雷某于2000年和2001年分别入职东莞某金属塑胶公司,公司同二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是2008年5月31日。期满时,公司不再续约,分别向王某和雷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按法律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王某和雷某不服,认为劳动合同并非本人签名,分别向庭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庭依法驳回其诉请后,王某和雷某分别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并提出劳动合同笔迹鉴定申请。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上王某和雷某均非本人签名,因此认定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后,塑胶公司提出上诉。该公司代理律师在向法庭提交的《特别补充说明》中认为,公司除向劳动者发出劳动合同文本外,还要求领取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进行了签收,有《劳动合同签收名单》为证。在领回合同签名处有王某和雷某签名的字样,王某和雷某确认该签名是其本人所签。说明由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劳动合同》虽并非本人签名,但王某和雷某同公司之间实际上存在履行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该公司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对一审进行了改判,驳回了王某和雷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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