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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该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如果与房屋所在地不一致,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只是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进行登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竣工的、将来才能交付的、具备法定销售条件的房屋售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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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新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017年3月1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四部门发布实施《关于完善商品房销售和差异化信贷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一是企业购买的商品房再次上市交易需要3年以上。交易对象为个人的,按本市限购政策执行。二、以居民家庭名义在本市无住房、无商业住房贷款记录、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实行现行首套房政策,即首付比例不低于35%,购买非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自住商品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以居民家庭名义在本市拥有一套住房,且在本市没有住房但有商业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80%。三、暂停贷款期限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
买卖合同纠纷处理适用哪些法律依据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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