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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
1、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额=(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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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2、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激励,人可在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时暂不纳税,待实际转让股权时,直接按照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最新的政策财产所得的税率是百分之二十,、股份公司,包括股息、红利都是如此。但在转让股份时的税率是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三十五。而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时,不需缴纳所得税。
(一)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二)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二、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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