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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范围内,到2017年12月31日为止按规定办理退休(包括退休、退休人员)手续,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此次调整,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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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如下: 1、定额调整为,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70元基本养老金。 2、挂钩调整为,企业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3元。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1、6%增加。 12月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特殊人群适当倾斜。截止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3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30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0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二)按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三)在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058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本条(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268元/月。三、经国家或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268元/月的,补足到2268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268元/月的,补足到2268元/月。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268元/月的,补足到2268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七、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岁至69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年满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年满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按照本通知第六、第七两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八、按照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号)规定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九、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十、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100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000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900元。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十一、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7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并继续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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