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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7年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还没有出台。2017年4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出《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
一般地区不同,那么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北京市养老金的调整,将继续向退休时间早、年龄较大、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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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区按吉林政策。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6〕6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二、调整办法和标准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二)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5年底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三)倾斜调整。以下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1、高龄退休人员。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龄为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2、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3、企业工伤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59元的,按59元调整。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江苏出台2016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发布经江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江苏省2016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正式出台。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今年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同步调整。调整对象为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工作将在9月底前落实到位。今年江苏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普调仍由固定额、与缴费年限挂钩和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三部分组成。固定额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5元。这部分将使得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的调整数额能得到一定保证。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采取统一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4元,不足36元的按36元发给。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挂钩办法略有不同。企业退休人员统一按本人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2.3%挂钩,这与往年的做法一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挂钩比例为1.8%,还有一部分与全省同类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挂钩。按照今年的调整方案,总体调整水平为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全部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其中,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将超过7%,机关事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将控制在5.5%,这有利于缩小两类人群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相对差距。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今年江苏省继续对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对于2015年底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在参加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对于2015年底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除了参加普调,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此次调整的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调整的办法和标准: 一、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6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2元,退职人员增加5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职人员增加2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再增加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增加70元;副高(含高级技师),60元;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增加30元;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增加20元;满80周岁(含80周岁),增加30元; 4、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增加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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