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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 《中...
仲裁,是依法审理、裁断民商事纠纷的法律制度。它是当事人在签订或履行民商事合同的时候作出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就由仲裁机构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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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从该条中可以看到,商事仲裁和法院诉讼是完全不同的发起方式。商事仲裁必须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所以,仲裁中是不可能出现承担仲裁裁决义务的第三人。道理很简单,如果仲裁涉及第三人,第三人只有和当事人双方补签仲裁协议,仲裁委才能将第三人合并进来一起仲裁。否则,如果第三人不同意参加仲裁,仲裁委员会是不能强行对其仲裁。
对于第三人申请仲裁机构撤销仲裁的有关内容,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监督,法院地国不能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只能是承认与执行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在启动司法审查的主体上,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自然能够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案外第三人能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理论与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强调仲裁机构独立性与仲裁裁决终局性的前提下,权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保护案外人的利益甚至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其实也能生动地反映司法与仲裁之间关系的变化状况。
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经本院审理,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书……(写明错、漏的原字名及其所在页次和行数); 现更正为……(写明改正、补充的字句)。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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