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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在借名购房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上,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的结果截然不同。2010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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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不动产产权登记人进行出售,然后将所得款项交给实际买房人。建议不要借名买房,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不允许的,如果实际买房人和出名人在买房后发生房产纠纷,那么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第16条。
借名购房合同不是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具体合同。对于借名购房合同效力的判断,应遵循相关法律的一般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买卖双方或有一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买卖双方或有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4)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到借名买房合同中来,如果借名买房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实际出资人不具有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购房标准,则借名购房合同无效。比如,不满足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购房者,借用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的名义购房,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合同无效。实际出资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由名义购房者取得。当然,如果借名购房合同不违法,或者违法状态在事后已经消除,该合同还是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比如实际出资人虽然不具有贷款资格,但购买房屋后通过自己的努力偿还了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借名购房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依据。主要应写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情况。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电话等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写明该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等。有诉讼第三人的应写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写明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要求,请求事项应写得具体明确。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主要应写清楚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争议的焦点,起诉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条款。 结尾部分应写明受诉人民法院的名称,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注明起诉的年月日。 证据和证据来源。即起诉依据的产权证、公证书、契税凭证、合同、往来信函、视听资料等等一切能证明客观事实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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