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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卖案例

2022-10-29
借名买经济适用房案例案情介绍:2002年,被告A委托中介公司在代理购房的事务过程中,与原告李某协商一致,征得李某的同意,并取得其身份证,以李某的名义购买了某小区一套经济适用房。后A又以李某的名义向银行办理完了贷款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所有人为李某。李某未支付购房的任何费用,房屋交付后,A在该房内居住。2007年1月,李某诉至法院称其于2002年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该房屋后,由于工作常驻在外,将房屋委托给原单位同事看官。2006年底,其回京后发现房屋已由A居住,由于联系不到同事,也不能劝说A腾房,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A腾退房屋。法院判决:经法院查明,A所称属实,但由于其当初签订的借名买卖合意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属无效”,故该经济适用房为李某所有,但A在该房享有居住权,同时又驳回了李某的腾房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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