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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依法履行房地产登记职责,依法组织制...
本条例施行前,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颁发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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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条例规定应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的,一方申请,另一方不申请或虽申请但不提供登记文件的,登记机关机构可责成不申请登记或不提供登记文件的一方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限期内仍不办理的,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对不申请登记或者不提供登记文件的一方处以五千元罚款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登记机关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可迳为登记。
登记机关机构对下列情形径为登记:(一)依法由登记机关机构代管或被人民法院裁定为无主房地产的;(二)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不按期注销登记的;(三)土地使用年期届满,当事人未按规定注销登记的;(四)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径为登记完毕,应将登记结果公告。
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二)房地产权利证书;(三)身份证明;(四)买卖合同书,或赠与书,或继承证明文件,或交换协议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或分割的协议书。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转移时按规定需补地价的,应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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