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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年内不良从业记录五次以上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外埠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应当向市药监部门进行备案,不得现货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市药监部门应当定期在本部门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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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
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查验、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和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资料:(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药品销售法人授权委托书;(四)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五)外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备案资料;(六)其他应当查验、索取、留存的资料。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从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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