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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货物在运送到目的地前,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由承运人承担,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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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原则上从交付起转移,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如果买卖在途货物的,风险从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 但是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对运输合同风险承担由谁承担有以下解释: 1、看约定,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的,一般自货物交承运人风险转移至买方一方; 3、当然,如果卖方选择的运输公司,因资质证件不全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由保险保险承担,无保险的,承运人责任的,承运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举例:甲欲向乙购鸡蛋二十个,甲付款给乙后,乙装好蓝子给甲说:“给,二十个”。甲刚一转身要走,蓝子落地鸡蛋摔破,乙不承担鸡蛋摔坏的责任,因标的物交付风险转移。但甲收拾碎蛋,发现只有十五个,那么甲有权再向乙要五个鸡蛋。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才按照上面的法律。而且你正好理解反了,出卖人将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就转移到买货的人,并不是谁办的承运,风险由谁承担。法律这么规定,并不就是说就让买货的人倒霉,只是货物灭失的话,需要由买货人向承运人主张赔偿,而卖家不需要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转移给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并不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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