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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没有待岗的概念。所谓待岗,是指职工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离开原岗位,并且暂时不安排新工作岗位的情形。 关于员工待岗期间的工资...
待岗期间的待遇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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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没有关于待岗的问题的规定;但是待岗不同于解除合同,待岗期间员工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待岗期间单位应发放最低生活费,仍然要为员式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各省规定支付生活费。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假期间工资的支付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确定的基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基准时,根据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的基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工代表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使用者和劳动者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由劳动者本人所属单位(职务)正常上班的月薪的80%统一决定。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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